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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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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范围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6-04-06 16:41:30
我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 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及咨询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聘请,就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进行讲解;
2、针对个案解答罪名及诉讼程序的咨询。
 (二)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三)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四)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五)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六)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八)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九)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十)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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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具体业务范围我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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