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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02-27 23:11:14
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特别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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