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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逮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南京刑事拘留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03-29 17:36:02
什么是逮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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