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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南京取保候审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04-28 17:19:51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条件?


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针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通俗的讲,可以取保候审的人属于罪行轻或社会危害性低、主观恶性小或重病不自理或孕妇、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或羁押超期限的,而禁止取保候审的即罪行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高的,但病重不自理或孕妇、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除外。
 
总之,可以取保候审的人属于罪行轻或社会危害性低、主观恶性小或重病不自理或孕妇、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或羁押超期限的,而禁止取保候审的即罪行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高的,但病重不自理或孕妇、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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