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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南京刑事拘留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06-22 23:39:44
刑事案件,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拘留在《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不能执行的年龄阶段,只是明确规定了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是规定了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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