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取保候审、减刑、无罪的律师服务

刑事案件整体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

24H法律热线:
13337725175
15205165657
南京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 > 法律课堂 >

检察院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10-14 15:58:07
检察院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嫌疑人拿到逮捕决定书,会被公安机关关押在看守所,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一旦嫌疑人被逮捕说明比较严重,作为家属应当尽快的委托律师,去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或者提出不予起诉答辩词。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3337725175    15205165657
此文关键字: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
法律热线

加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