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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正当防卫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8-10-18 10:02:17
裁判关键
 
1.对正在进行的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断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不法损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2.对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由并伴有凌辱、细微殴伤的行为,不该当断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的“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
 
3.判别防卫是否过当,应当归纳考虑不法损害的性质、手法、强度、损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机遇、手法、强度、所在环境和损害成果等情节。对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由并伴有凌辱、细微殴伤,且并不非常急迫的不法损害,进行防卫致人逝世重伤的,应当断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的“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
 
4.防卫过当案子,如系因被害人施行严峻贬损别人人格尊严或许亵渎人伦的不法损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保证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令查验,也契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你看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运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职工。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老公于某1向吴某、赵某1告贷100万元,两边口头约好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合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派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纳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工作楼前支锅煮饭等办法催债。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告贷35万元。其间10万元,两边口头约好月息10%;别的25万元,经过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宅作为典当,两边约好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宅过户给赵某1。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合计向赵某1还款29.8万元。吴某、赵某1以为该29.8万元归于归还第一笔100万元告贷的利息,而苏某配偶以为是用于归还第二笔告贷。吴某、赵某1屡次敦促苏某配偶继续还款或处理住宅过户手续,但苏某配偶未再还款,也未处理住宅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被害人杜某2、郭某1等人将于某1上述住宅的门锁替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1出示房子买卖合同,民警调停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将上述住宅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子买卖胶葛,民警奉告两边洽谈或经过诉讼处理。民警脱离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挨近水面方位。当日下午,赵某1等人将上述住宅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1屡次拨打市长**求助。当晚,于某1经过别人调停,与吴某达到口头协议,约好次日将住宅过户给赵某1,尔后再付30万元,告贷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某1、苏某未去处理住宅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1纠合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索债。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政章。民警抵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胶葛发作争持。民警奉告两边洽谈处理或到法院申述后脱离。李某3接赵某1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某、程某抵达源大公司。赵某1等人先后在工作楼前呼叫,在财政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工作楼门厅外烧烤、喝酒,敦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1、苗某脱离。20时许,杜某2、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同喝酒。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工作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职工张某1、马某伴随。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索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工作桌上。杜某2用污秽言语谩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暴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止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敲打于欢脸颊,其他索债人员施行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职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抵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状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伤于欢,杜某2等人否定并称系索债。22时22分,朱某正告两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觅报警人,并给值勤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脱离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挠,并强逼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正告杜某2等人不要接近。杜某2出言寻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回来接待室。经辅警接连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害形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伤口导致失血性休克逝世。严某、郭某1的损害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害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成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决,断定被告人于欢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补偿顺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别离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决:驳回顺便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顺便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成心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归于阻挠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形成一人逝世、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峻成果,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构成成心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归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照实供述首要罪过,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法凌辱于欢之母的严峻差错等情节,关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分。原判断定于欢犯成心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断定实际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令差错,量刑过重,遂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在法令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首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便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归于特别防卫、是否归于防卫过当;二是怎么科罪处分。
 
一、关于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纳的阻挠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形成损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立正当防卫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原因,不法损害实际存在。不法损害是指违反法令的侵袭和损害,既包含违法过为,又包含一般违法行为;既包含损害人身权力的行为,又包含侵略产业及其他权力的行为。二是防卫时刻,不法损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损害现已开端而且没有完毕的这段时期。对没有开端或现已完毕的不法损害,不能进行防卫,不然便是防卫不当令。三是防卫目标,即针对不法损害者自己。正当防卫的目标只能是不法损害人自己,不能对不法损害人之外的人施行防卫行为。在一起施行不法损害的场合,一起损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一起损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阻挠不法损害的意图,有防卫知道和意志。五是防卫极限,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建立条件包含客观条件、片面条件和极限条件。客观条件和片面条件是定性条件,断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条件条件,不契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极限条件是定量条件,断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极限,不契合该条件的尽管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归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条件条件和阻挠不法损害的意图,仅仅在阻挠不法损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显着超越正当防卫必要极限,并形成不该有的严峻损害成果,然后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违法过为。依据本案断定的实际、依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则,于欢的捅刺行为尽管具有防卫性,但归于防卫过当。
 
首要,于欢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案发其时杜某2等人关于欢、苏某持续施行着约束人身自由的不合法拘禁行为,并伴有凌辱人格和关于欢推搡、敲打等行为;民警抵达现场后,于欢和苏某想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某2等人阻挠二人脱离,并关于欢施行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正告时仍出言寻衅并逼近,施行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损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自由遭到违法损害、人身安全面对实际威胁的状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目标都是在其正告后仍向其接近围逼的人。因而,能够断定其是为了使自己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纳的阻挠不法损害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客观和片面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归于特别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对正在进行行凶、**、掠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则,特别防卫的适用条件条件是存在严峻危及自己或别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本案中,尽管杜某2等人关于欢母子施行了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凌辱、细微殴伤等人身损害行为,但这些不法损害不是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其一,杜某2等人施行的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凌辱等不法损害行为,尽管侵略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峻危及于欢母子人身安全的性质;其二,杜某2等人按膀子、推拉等强制或许殴伤行为,尽管让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遭受了损害,但这种不法损害仅仅细微的暴力侵略,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损害,又不是发作严峻损害于欢母子身体健康权的景象,因而不归于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其三,苏某、于某1系自动经过别人和谐、担保,向吴某假贷,自愿承受吴某所提10%的月息。既不存在苏某、于某1被强逼向吴某高息假贷的实际,又不存在吴某强逼苏某、于某1假贷的实际,与司法解释以假贷为名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获取别人资产以掠夺罪论处的规则显着不符。可见杜某2等人施行的多种不法损害行为,契合能够施行一般防卫行为的条件条件,但不具有施行特别防卫的条件条件,故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归于特别防卫。
 
最终,于欢的捅刺行为归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有正当防卫客观和片面条件条件下,防卫反击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并形成致人重伤或逝世的过当成果。断定防卫是否“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应当从不法损害的性质、手法、强度、损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机遇、手法、强度、所在环境和损害成果等方面归纳剖析断定。本案中,杜某2一方尽管人数较多,但其施行不法损害的意图是给苏某配偶施加压力以催索债款,在催债过程中未带着、运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进入接待室前,杜某2一方关于欢母子施行的是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凌辱和关于欢敲打脸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意图仍是强逼苏某配偶赶快还款;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两边没有发作剧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正告不能打架后,杜某2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觅报警人期间,于欢和索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明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耀,应当知道民警并未脱离;在于欢持刀正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2等人虽有出言寻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施行激烈的攻击行为。因而,于欢面对的不法损害并不急迫和严峻,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接连捅刺四人,致一人逝世、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间一人系被背面捅伤,故应当断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归于防卫过当。
 
二、关于科罪量刑
 
首要,关于科罪。本案中,于欢接连捅刺四人,但捅刺目标都是其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损害人进行捅刺,对不法损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未对同一不法损害人接连捅刺。可见,于欢的意图在于阻挠不法损害并脱离接待室,在案依据不能证实其具有寻求或听任致人逝世损害成果发作的成心,故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成心**罪,但他为了寻求防卫作用的完成,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成果的发作持听之任之的情绪,已构成防卫过当景象下的成心伤害罪。断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既是严厉司法的要求,又契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关于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归纳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办法、防卫强度、防卫原因、损害成果、过当程度、所在环境等情节,关于欢应当减轻处分。
 
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峻差错。本案案发前,吴某、赵某1指派杜某2等人施行过凌辱苏某、搅扰源大公司生产运营等逼债行为,苏某屡次报警,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杜某2等人关于欢、苏某施行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凌辱及关于欢间有推搡、敲打、卡颈部等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连日来屡次遭受催逼、打扰、凌辱,导致于欢施行防卫行为时不免带有惊骇、愤怒等因素。尤其是杜某2暴露下体凌辱苏某对引发本案有严峻差错。案发当日,杜某2当着于欢之面公开以暴露下体的办法凌辱其母亲苏某。尽管距于欢施行防卫行为已距离约二非常钟,但于欢捅刺杜某2等人时不免带有报复杜某2辱母的情绪,故杜某2暴露下体凌辱苏某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在赏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关于欢有利的情节要点考虑。
 
杜某2的辱母行为严峻违法、亵渎人伦,应当遭到赏罚和斥责,但于欢在民警尚在现场查询,警车仍在现场闪耀警灯的景象下,为脱离接待室脱节围堵而持刀接连捅刺四人,致一人逝世、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间一重伤者系于欢从背部捅刺,损害成果严峻,且除杜某2以外,其他三人并未施行凌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其防卫行为形成损害远远大于其维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显着过当。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遭到法令维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并形成多人伤亡严峻成果,超出法令所容许的极限,依法也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则,成心伤害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如上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伤亡成果,减轻处分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起伏内量刑。鉴于于欢归案后照实供述首要罪过,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法凌辱于欢之母的严峻差错等能够从轻处分情节,归纳考虑于欢违法的实际、性质、情节和损害成果,遂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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