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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敲诈勒索罪是如何构成的呢?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23 16:11:39
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都听过敲诈勒索罪的报道以及受到的处罚,我国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打击是很严重的,那么敲诈勒索罪是如何构成的呢?

一、敲诈勒索从轻处罚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2)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掲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肋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肋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掲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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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南京刑事律师敲诈勒索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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