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取保候审、减刑、无罪的律师服务

刑事案件整体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

24H法律热线:
13337725175
15205165657
南京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 > 法律课堂 >

刑事律师: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区别?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9-19 17:10:41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用一个小案例来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甲教唆乙(乙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杀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
甲教唆丙(丙未满14周岁)去杀人,甲是间接正犯。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一直以来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包括高效会见、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减刑、缓刑、无罪案件、死刑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庭审技能突出,经办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此文关键字:南京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
在线客服
法律热线

加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