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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处罚?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10-04 08:09:47
今年2月18日上午,徐某在公交车站等待上车。当时,徐某拉着两大件行李行动较慢,没来得及上车。随后徐某拍打车门让司机开门。司机在车辆起步约2秒后,听到了拍门声,停车开门。司机觉得徐某敲门太用力,就对徐某骂了脏话,并与徐某发生言语争执。在车辆行驶约1小时后,徐某突然走向前与司机理论。司机表示正在开车,不搭理徐某。徐某一时冲动就打了司机一巴掌。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约四五十人。幸亏司机立即制动停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事发后,司机打电话报警,因考虑到车上有乘客需要到终点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遂在未等到警察出警的情况下,将公交车行驶至无锡汽车站后再次报警。被告人徐某明知已报警且车门已打开放乘客下车的情况下,仍在车上等候警察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且,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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