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取保候审、减刑、无罪的律师服务

刑事案件整体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

24H法律热线:
13337725175
15205165657
南京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 > 法律课堂 >

哪些情形下会不起诉?[南京刑事案辩护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01-12 16:13:15
哪些情形下会不起诉?南京刑事律师为您做相关法律解说。


1、法定不起诉(应当/绝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应当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可以/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结: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可以起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特殊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振轩刑事辩护团咨询电话:13337725175
此文关键字:南京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
在线客服
法律热线

加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