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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35瓶茅台被偷,只有5瓶是真的,万万没想到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04 15:52:56
江苏泗阳的钱女士收藏了40多瓶茅台酒,不料遭到了盗窃,35瓶不见了。钱女士报警后,警方在一个月后将盗窃嫌疑人抓获,查获了被盗的茅台酒。近日,经过鉴定,只有5瓶茅台酒是20多年的陈酿,其余的全部是赝品。


 
今年5月4日12时许,泗阳县众兴镇的钱女士从苏州带回40多瓶飞天茅台酒,放在某山庄家中后,就外出了,她离开时并未发现异常。5月9日下午4时左右,她发现茅台酒只剩了12瓶,少了30多瓶,损失比较大。于是,钱女士报了警。
 
接警后,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民警尤宜健带领辅警赶到现场,立即调取案发小区外围的监控进行缜密侦查,发现在钱女士家的附近出现过一个很模糊的黑影,而且是“全副武装”进入钱女士的家中,大约持续了10分钟左右离开,并且嫌疑人还驾驶一辆踏板电瓶车。民警立即围绕电瓶车及嫌疑人,对沿途的监控展开侦查,最终发现嫌疑人的明确住处。但是经过多次蹲守,民警始终没有发现嫌疑人。
 
根据嫌疑人在实施盗窃时有明显充足的准备,不仅浑身都用衣物遮挡得严严实实,而且路线熟悉,动作也很快,尤宜健断定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并且是提前预谋。于是,尤宜健决定组织力量一直蹲守,经过近半个月的蹲守,在6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手头拮据,还欠下外债,便动起了歪脑筋,经常到别墅区转悠,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便翻墙入院进入室内盗窃了茅台酒35瓶。
 
近日,经鉴定,徐某盗窃的35瓶茅台酒中,其中5瓶是20多年的陈年酒,价格昂贵,其余的都是赝品。目前,徐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来源:荔枝新闻)

  
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南京刑事律师为您做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量刑分三档: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此外,《解释》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其他严重情节,根据《通知》规定,是指: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节。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通知》规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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