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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该当何罪?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05 16:01:59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査中。

 
新民晚报消息: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余岁,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目前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同时还拥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

王某为江苏人,曾获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新城控股总部现设在上海,主要致力于住宅开发、商业开发与商业管理运营。其公司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公司已累计捐赠超过2亿元,还创办了大型公益品牌,致力于抚育、培养和教育贫困地区青少年。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的社会职务很多,除了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还是江苏省人大代表,并在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上海市房地产商会、江苏省工商联等担任一定职位,获得过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以及江苏省、上海市不少荣誉。

(来源:法律先锋课堂)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行为客体。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和过世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果被查证属实,显然涉嫌猥亵儿童罪。因社会职务众多,案件影响较大,可能面临顶格量刑的风险。

周某某如果明知王某预谋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还带朋友的女儿到酒店供王某玩乐,显然系共同犯罪。

目前媒体关注其是否还有其他同类犯罪行为。如果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王某确有其他同类犯罪,也要以同一罪名处罚,但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强奸幼女行为,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王某在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过程中,行为超出本罪客观方面要求的限度,性器官接触到女童隐私部位,则可能面临强奸罪的指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王某所担任社会职务所在机关存在失察等渎职行为,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理,即领导责任;如果查证存在受贿情节,需有关部门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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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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