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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轩案例】取保候审|||分享“好东西”致犯法,振轩团队成功取保候审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5-16 12:23:33





一、案件经过
      大概两个月前,南京警方前往河北以问话为由带走了于某,后一直没有回去,也没有任何消息,于某父母打电话问警方具体情况也被告知不方便告知。父母心急如焚,不知道该怎么做。后总算是收到了一张拘留证,不管怎样也是有了消息,因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于某的利益,于某父母决定聘请律师。他们慕名找到了南京振轩刑事辩护团队的主任张立俊律师,并带着拘留证直接前往南京见刑事辩护律师张律师。张律师告知只要于某押解到南京,就可以安排会见了解具体情况,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后张律师带着委托书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于某,了解到于某是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被拘留,于某拉了两个群,在群里分享了淫秽视频,这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张律师还为于某解释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期,对于于某的不解做出了专门的解答。为了更好的维护于某的利益,张律师针对于某的情况制作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了办案机关,后办案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于九月十三日决定对于某采取取保候审。于某和其家人终得团聚,十分感谢张律师的帮助,并且制作了一份锦旗,专门感谢张律师。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事辩护律师指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1、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2、刑期
     刑事辩护律师指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告诫大家,淫秽视频这样的“好东西”自己欣赏是不会有事情的,但一旦分享给别人就触犯了法律,会受到处罚,传播规模越大,责任就越大,不可随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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